面對軍事審判法修法,許多違反軍刑法案將移歸司法審判,洪仲丘案被訴的軍士官也將「回歸」司法審判體系;以司法審理的無罪推定原則審理,未來有多少證據,判多少罪,這樣的審理結果,司法審判機關未來面對洪案審理,恐怕將承受更多外界壓力。
洪案發生迄今月餘,在過去一個月當中,根本難容被告人權的聲音,軍事審判法若要為此大修,全移歸司法機關,最直接碰觸的問題,就是無罪推定原則,以證據論罪是法律的基本要求,但對許多關心洪仲丘的人而言,恐怕難以接受。
司法講求的是程序、證據,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較軍法審判更為謹慎,以洪仲丘案來說,被依凌虐致死罪嫌起訴的戒護士陳毅勳,司法審判實務上,不少人認為陳毅勳並沒有要凌虐死洪仲丘的主觀犯意;此外,如果陳毅勳等被訴軍士官,在沒有犯罪故意,也無預見洪會死亡的結果之下,司法機關不太會像軍檢的作法去聲押被告,如果換作是地方法院的法官,會裁准收押的可能性相對較小。
法界人士說,洪案若移普通司法機關,判決結果可能會讓不少民眾大失所望;司法機關講求的是罪刑法定,如果操死洪仲丘的事實,經過調查還原,以目前的司法生態似乎不容易以凌虐致死的故意動機論罪。
在洪案的強大壓力下,朝野達成軍事審判法修法「一次到位」的共識。如此重大的制度改革,若是如此草率、民粹式修法,沒有考慮好配套,可以預料的是,全民很快就會嚐到惡果;尤其是主政者在此事上政策反覆,猶豫不決,更凸顯了領導階層遇壓即轉彎」的執政邏輯,這才是最大的政治危機。
首先,軍事審判適用的軍刑法是特別法,它的立法內涵和精神包括了軍事管理、軍紀、軍令、軍事機密,以及軍人與國家的特別權利義務關係,在種種背景下,才衍生出長久以來的軍事審判程序;如今因為了洪仲丘案要變更軍事審判程序,也並非不可,但應顧慮全局,因此,原本執政黨提出的「二階段修法」是最可行的方法,亦是將陸海空軍刑法中,適用洪案的第44至46條先移到司法審理,並溯及既往,如此,洪案即可全數轉由司法審理,以符合被害人家屬和許多民眾的期待(但審理結果未必一定符合)。
至於其他修法內容,因為未來涉及到司法機關的審理、運作,因此,應由司法院成立「軍事審判法修法委員會」,主導修法,並邀軍方及法學界人士參與,才較為周延。而不是任由立法諸公急就章的胡亂修法,隨意訂出一個日出條款就算完成。修法三讀僅需「同仇敵愾」形成「共識」即可,但接下來的實際運作呢?
一位資深法官即表示,軍刑法的條文(文字),法官當然看得懂,但是,條文中的內涵、精神,軍中文化、紀律,什麼情況是違反長官職責?現行的司法較軍法能夠體現被告人權的保障,軍人在部隊中,涉犯刑案如何移送,未來也可能發生阿兵哥動輒主張個人權利,甚至可能淪為濫訟,軍人具有的特別權利義務關係勢將崩潰。
軍人以服從為天職,以保家衛國為使命,如此的「特別權利義務關係」,在軍法上相對明顯;如果將長官凌虐部屬等罪納入普通刑法,一則遇有天兵型的阿兵哥,動輒對訓練他們的士官甚至軍官提告,軍中上級為了保平安,不願去管理下屬,造成「爽兵現象」,若軍中士氣因此瓦解,加上訓練不夠精實,台灣遇戰事時,還有人可赴沙場嗎!?
尤其,當軍中案件不論大小都回歸司法,軍中階級領導統御慣常發生的衝突、私人恩怨,可能就將成為司法案件的最大宗。事實上,現行軍法體系的終審機關,依尉官、校官階級的不同,設計原本就在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,官兵不服軍法審判結果,第三審就可上訴到民間法院。所謂軍法案件全面回歸司法,只是將一、二級審交給司法機關,立法院修法,恐怕政治動作多過立法專業。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